关于印发《台州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台公管办〔2018〕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台州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31

 

 

 

 

台州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试行)(浙招标专家【2014】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台州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以日常评价和综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全市评标专家信用信息档案,对全市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市公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黄岩、路桥交易站)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评价,汇总上报考核及相关处罚结果。各县(市)公管办负责组织本县(市)范围内评标专家使用情况的日常考核及相关结果的报送。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流程

第五条  日常评价。日常评价责任单位按照“一标一评”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评价,并报送市公管办。

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评标的专家有不良行为的,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市公管办报送评标专家具体不良行为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附件2)。

在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评标的专家有不良行为的,由县(市、区)公管办汇总,在每月月底前向市公管办报送评标专家具体不良行为情况(见附件3)。

第六条  信息反馈。市公管办应及时将考核扣分情形向评标专家本人反馈,评标专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说明。评标专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说明,或者相关说明未被市公管办采信的,按初始考核扣分结果计。

第七条  综合考核。市公管办根据汇总的日常评价情况,对存在扣分情形的评标专家建立综合考核档案,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评标专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考核周期。综合考核以两年为一个周期,采用百分制,初始分为100分。一个周期结束后其累计扣分值予以清零,不再转入下一个周期。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下列情形进行评价: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每次扣10分;

(二)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每次扣10分;在项目重新评标后,拒不纠正错误的,每次扣20分;

(三)评标过程中干扰、暗示、诱导或施加压力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

(四)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每次扣10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评标显失公正,无充分理由(或理由不实),打过低分或过高分,每次扣10分;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扣10分;非投标人原因造成评标结果无效的,每次扣20分;

(六)在评标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正常现象,不及时向监管人员报告的,每次扣10分;

(七)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每次扣10分;

(八)未发现投标文件中重大偏差的,或者发现后未按有关规定、约定作废标处理的,每次扣10分;

(九)拒绝接受或阻挠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每次扣20分;

(十)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影响评标进程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接受或索要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旅游、娱乐、财物等好处的,每次扣20分;

(十二)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的,既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又不签字的,每次扣10分;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交易中心(站)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下列情形进行评价: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缺席评标的,每次扣5分,无故缺席评标的每次扣10分;未在要求到达时间的1小时前(工作时间)向交易中心请假的视同无故缺席;

(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扣20分;

(三)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扣10分;

(四)评标迟到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5分;超过1小时视同无故缺席;评标未结束,擅离职守的,每次扣20分;

(五)违反评标区(室)管理有关规定,携带禁带物品进入评标区(室)的,每次扣5分;在评标区(室)使用禁带物品的,每次扣10分;

(六)评标过程中不服从评标区工作人员管理,随意进出评标区,或有其他影响评标区工作秩序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一条  以下法律文书中认定的评标专家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照规定扣分: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定书;

(四)有效的公证文书。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综合考核分数低于80分(含本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在考核周期内,恢复评标资格后,再次累计扣分20分(含本数)以上的,再次给予通报批评和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行政处罚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的期限长于本条规定的,以行政处罚时限为准。

第十三条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暂停期满后,需本人向市公管办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后恢复其评标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公管办报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公开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台州市公管办向本人发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告知单》。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综合考核分数低于80分(含本数),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的,公示期为6个月。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公示期限为2年。

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低于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期限的,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为公示期限。

第十七条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台州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公示网站。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监督日常评价表

2.交易中心日常评价表

3. 县(市、区)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

 

 

 

 

 

 

 

 

 

 

 

 

 

 

 

 

附件1

行政监督部门日常评价表

 

评标

时间

项目名称

专家姓名

评价扣分依据

扣分

 

行政监督部门评价人员(签字)

 

行政监督单位盖章

     

备注:评标专家有扣分情况时填写(无扣分情况的无需填报),并及时报送公管办。

 

 

附件2

 

交易中心日常评价表

 

评标

时间

项目名称

专家姓名

评价扣分依据

扣分

 

 

交易中心评价人员(签字)

 

交易中心盖章

     

备注:评标专家有扣分情况时填写(无扣分情况的无需填报),并及时报送公管办。

 

附件3

 

县(市、区)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评标

时间

项目名称

专家姓名

评价扣分依据

扣分

注:此表由县(市、区)公管办填写(无扣分情况无需填报),

并在每月月底前报送市公管办。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台州市评标专家考评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