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通知)三门县大湖塘新区支路工程(一期)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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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一)

     

    致各投标单位:

    三门县大湖塘新区支路工程(一期)的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1、(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附件(三)商务标得分第(3)点“(3)投标报价每低于风险控制价一个百分点的再扣2.5分,扣分分值=【(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 风险控制价】*100*2.5,中间按内插法计算”。更改为“(3)投标报价每低于风险控制价一个百分点的再扣3.5分,扣分分值=【(风险控制价-投标报价)/ 风险控制价】*100*3.5,中间按内插法计算”。

    (2)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条款第3小点和第一章第一节总则第1.13条款第13.3小点“施工现场所需临时水源、电源的接入、安装由投标人负责完成,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更改为“施工现场所需临时水源、电源的接入、安装由投标人负责完成,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单独纳入结算,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2、

    附件十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投标要求

    自查情况

    1

    投标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

    4.1

    2

    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5(1)

    3

    是否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5(2)

    4

    是否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5(3)

    5

    是否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4.5(4)

    6

    是否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4.5(5)

    7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4.5(6)

    8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4.5(7)

    9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4.5(8)

    10

    是否被责令停业

    4.5(9)

    11

    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5(10)

    12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

    4.5(11)

    13

    是否存在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4.5(12)

    14

    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4.5(13)条款中a、b情形之一

    4.5(13)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条款号

    投标要求

    自查情况

    1

    投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业和等级是否符合

    4.1

    2

    投标项目负责人在建状态存在下列四种之一情形的:

    (1)无在建;

    (2)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4)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属上述(2)、(3)、(4)情形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招标人。

    4.4(3)

    应是(1)、(2)、(3)、(4)之一情形。自查应填写属何种情形

       情形

    3

    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仅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4.3

    4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5(10)

    5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4.5(12)

    6

    投标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4.5(13)条款c情形

    4.5(13)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未尽事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门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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