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招管办 [2008]4

 

关于印发三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招投标中心:

现将《三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三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招标申请

第一条  招标申请:招标人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登记表》(三份),并提供下述资料:

1、发包资格条件和资料:

法人资格证书、立项文件(或年度计划)、能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资金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并完整的予以受理;不完整的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标人所缺少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2、委托招标的应提供: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委托代理合同,从事本工程代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其他有关资料。

3、自行招标的应提供:

从事本工程招标机构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业绩。

 

第二章  标前会议

第二条 中心受理后,由招管办牵头召开标前会议。会议参加对象:招管办、行业主管部门、业主、监察机关。重大项目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检察机关、发改局(重点办)参加。

第三条 标前会议确定的事项:招标公告内容及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招标范围;投标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及业绩要求;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等。标前会议由招标人形成记录,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条 信息发布

1、招投标中心交易科:根据标前会议纪要,审查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核对无误后加盖“三门县招投标中心”单位印章,同时填写《信息发布配合函》返还给招标人。并及时转送中心综合科。

2、招投标中心综合科根据工程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要求分别在中心网站、中心电子屏幕或报纸上及时发布招标信息。

3、招标公告一般情况下在申请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材料招标等申请参照施工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六条 投标报名

1、招标人:

①在报名区指定位置收取报名资料。

②填写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

③报名结束时,同时向中心交易科递交《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复印件,双方签字。

2、投标人:

①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

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3、招投标中心交易科:

①安排招标人报名位置,在报名区摆放报名牌,发给《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参与报名。

②检查招标人是否按公告规定时间、条件收取报名材料。

③收取《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复印件。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如果以抽签入围的,抽签方法:抽签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局)及招管办在中心抽签签字确认。其他方式预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文件

1、招标人向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科提交招标文件、经备案的答疑纪要、补充招标文件及其他事项。

2、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审查招标文件,报分管领导核准后,由招管办备案,备案后招标文件方可出售。

3、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安排评标、开标场所。

4、招标人向正式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第四章   收标、开标、评标

第九条  收标及开标评标准备

1、招标人:

①凭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收据接收投标书。

②接收标书(2人以上在场),严格检查投标箱、标袋封条及密封情况(必要时监控录像)

③向投标人出具投标书收条,写明收标时间、标书密封完整性,送标人、收标人、监督人、招标人共同签字。

④投标时间截止后停止收标。

⑤填写《收标记录表》。

2、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3、招投标中心交易科:

①凭《正式投标人(单位)确认表》,填写《保证金缴纳登记表》(一式二份)转综合科备收保证金。

②评标前一天与相关监督人员联系并核实场地安排。

4、招投标中心综合科:

①凭《保证金缴纳登记表》收取保证金,开具收据,并予以登记汇总,在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前必须将此表其中一份交回交易科在开标时核对。

②评标前半小时完成场地准备。

第十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人:

①招标人主持开标,组成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

②按投标书送达顺序宣布开标次序。

③唱标人、投标人授权代表、监督人共同检验确认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④验证并宣布投标人投标代表的资格。

⑤拆封投标书,宣读标书,记录人予以记录。

⑥投标人授权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⑦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授权代表、监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参与开标,收取需归档资料。

第十一条  组织评标委员会

1、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拟聘专家人数、专业类别、职称要求、自选专家姓名、职称)。

2、招标中心受理后,由招管办决定采用省、市、邻近县市或县内的专家库。外出抽取专家由业主、招管办及监察部门一起参加,重点项目邀请检察参加。

3、如果使用县级专家库,按以下程序执行:

招投标中心交易科:

①受理《评标专家抽取通知书》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②查验拟聘专家的专业、职称是否合理以及自选专家专业、职称,与专家成员数量、比例、专业、职称要求是否合理。

③转综合科抽取专家。

4、招投标中心综合科:

①核对招标单位受托人身份。

②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回避要求进行核验(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

③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的保密区内进行。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④招标单位受托人在综合科协助下,按照规定数量以11比例从计算机系统中随机抽取正选与备选专家并打印出专家编号,双方签字确认。

⑤抽取专家后,综合科通知专家评标时间、地点,不告知评标工程及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评委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前保密。

⑥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顺序替补。备选专家不足的进行新一轮抽取。

⑦开标前专家到齐后招标单位受托人及交易科工作人员共同核对专家身份后,进入评标室。

⑧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县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招管办批准后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

1、招标人:负责评标工作。

①准备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表格。

②对密封投标文件编号,并将投标文件的编号及对应的投标单位名称登记在编号表中,密封在指定信封内。

③核对专家身份,核实有无需要回避的专家,如有及时通知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和综合科更换。

2、评标委员会:

①在专家到齐后,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

②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并与其它评标专家共同检查核实评标资料、表格。

③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④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完成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⑤将评审记录和评分汇总表等书面资料留存中心一份。

3、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参与评标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留存需归档资料。

4、招管办督查科:对评标过程有否异常情况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选择及评标专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驻中心监察室监督。

 

 

第五章  中标

第十三条  中标公示

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填写《中标公示单》。

2、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受理《中标公示单》,核对是否与评标结果一致,核对后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中心网站和电子屏幕公示。

第十四条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工作人员对中标结果公示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终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交易确认。

1、招标人填写《交易确认审批表》,缴纳交易费,根据有关要求提供资料办理《交易确认单》。

2、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

3、招投标中心交易科:

①受理资料,核查签收,不完备的告知缺漏清单。

②审查确认整个交易过程,写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期满无投诉后在《交易确认审批表》签署意见。

③核实交易费缴纳单。

④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办理《交易确认单》。

⑤统一填写《未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汇总表》,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送交综合科,办理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1、招标人: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2、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凭合同及招标人意见,经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后转综合科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局驻中心监督室对建设项目交易过程,根据需要实行监督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房屋建筑、管道线路、设备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邮电等)。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

招投标中心交易科在交易结束即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经核定后统一编号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

抄送:县各有关单位

三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8年7月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