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招标中心〔20103

 

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

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推进我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现将《三门县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投标保证金 代收代退 规定

抄送: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

三门县招投标中心             2010721印发

 

 


三门县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代收代退操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保证金往来的风险,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

一、代收款工作规则和程序

(一)收款方式和程序:

1、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项目跟班服务人员及时通知预审通过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到帐。

2、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项目跟班服务人员将投标单位入围名单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核对交款单位的进帐单,在确认款项已到达帐户的前提下,出具收款收据。

3、财务人员把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名单送交中心业务科室项目跟班服务人员。

(二)投标保证金数额。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政府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汇票、电子汇票、转账等方式缴纳

(四)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二、代退款工作规则

(一)业务科室项目跟班服务人员在中标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制作“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单”,由科长、中心主任分别签字后交财务室,投标单位凭合法收款凭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中标的投标单位在签订合同生效后,携带合同副本到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备案后,凭退款单位的合法收款凭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到中心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二)投标保证金退回到原交款帐户。

(三)退款单位和原交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退款单位名称变更,则由原交款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经业务科室初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办理退款。

(四)其他特殊退款要求由业务科室提出意见报中心负责人认可后办理。

(五)财务人员全部退完《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单》的投标单位款项后,将退款通知单交项目跟班服务人员,业务科室将其作为招投标资料归档,财务人员将其另一联作为记帐凭证附件,纳入当日凭证装订。

(六)月末,财务人员签发保证金明细交业务科室核对,业务科室在3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财务人员,对帐双方必须明确职责。

三、本规定由县招投标中心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