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

选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现将《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

 

 

三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门县监察局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建设规划局                三门县交通局   

 

 

三门县水利局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共资源  招标  中介机构  通知

  抄送: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县纪委  县内各中介代理机构 

三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15印发

 

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行为,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本部门监督的代理机构选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工程概算、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由业主单位以择优原则自行确定。

(二)对工程概算、预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三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对工程概算、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

(四)中介代理机构原则上都应当在本县内已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中选择。因工程性质特殊,致使储备库中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经招管办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审核后,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四条  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出让、评估等县内中介代理机构资质或家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面向省内进行打包招标。

第五条  拟从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活动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县外代理机构在进入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的,应到本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到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由招投标中心统一建立储备库,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六条  到本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介代理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代理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保险手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七)近两年内的代理业绩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随机抽选方式、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在业主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中介代理工作事宜。

第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中介机构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中介代理机构的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