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财政局 |
文件 |
三门县监察局 |
关于印发《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预算(标底)的编制、审核管理工作,现将《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 政府性 项目 预算 审核 规定
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预算(标底)的编制、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预算(标底)审核范围
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预算(标底)审核方式
审核方式包括:县财政局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县财政局可以视情况对委托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条 建立中介机构协审备案制度
(一)进行预算(标底)审核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核定资质要求。
(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建立协审备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协审单位的协审质量、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健康发展。凡被县财政局列入协审计划的中介机构,应向县财政局递交其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经县财政局审核考查后退还中介机构,复印件留县财政局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有关规定,外地机构还应符合《关于加强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台管理的通知》及三门县有关备案登记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预算(标底)的编制
(一)预算(标底)编制报告必须有编制单位公章以及资质专用章,编制人、复核人的资格章,并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二)预算(标底)编制必须内容完整,计算正确,并附有编制说明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算表等。
第六条 审核时间
(一)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预算(标底)编制后及时送县财政局。审核时间一般有如下规定:投资额500万以下(含500万)项目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审核原则上在接到完整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500万—2000万(含2000万)项目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审核原则上在接到完整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2000万以上项目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审核原则上在接到完整资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建工程或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二)碰到特殊工程项目特殊处理。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向县财政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预算(标底)送审的资料要求:
(一)送审工程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预算书、暂定价材料价格表及需政府采购的材料
(五)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料单
(六)地质勘察资料
(七)图纸审查等资料
(八)施工图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核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取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二)委托审核的中介机构必须和县财政局签订委托协议书,其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优惠。
第九条 职责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必须由县财政局组织进行预算(标底)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未经审核的,不安排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送审资料送至县财政局,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县财政局收到送审资料后,将对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如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则由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四)预算审核单位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预算(标底),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负责。
(五)县财政局对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结果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经审核,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编制总价误差率高于10%,则扣减一半编制费,且根据其误差率情况结合《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二)经抽查,委托审核的中介机构预算(标底)审核总价误差率高于3%的,则扣减一半审核费且停止6个月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资格。
(三)经认定,因中介机构疏忽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将视情节严重与否扣减预算编制(审核)费用,甚至暂停其6个月以上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中介机构人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报有关部门对其做出相关的处理。
(五)建设单位为规避招投标,和预算编制单位串通故意压低造价的,将会同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但其审核结果要到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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