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三门县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按本规程办理。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三门县集中采购机构是三门县招投标中心。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政府

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其余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时,必须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采购办)提出申请,并填报《三门县政府物品采购审批表》(下简称《审批表》)和《三门县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下简称《建议书》),采购办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采购办根据需要可召集监察、招管办、招投标中心、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等有相关部门集体协商确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浙财办字[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采购办审批。

第八条  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一律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如特殊项目经专家认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对采购单位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采购办认可后,下达《三门县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采购办《确认书》上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三章  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委托三门县招投标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三门县招投标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三门县招投标中心原则上半个月集中采购一次。

第四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确认书》、《采购审批表》等资料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采购办审批、招管办备案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三门县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包括: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三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 www.smztb.com.cn)、《新三门》等。

(二)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3、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

8、投标保证金的交付。

(三)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四)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 评标委员会的成立。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三门县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执行。

(六) 投标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定标。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评审。县招管办、采购办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程监督。

(八)中标公示。将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对中标公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接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供应商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期间,采购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未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当日即可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经县采购办批准,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他程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报采购办审批、招管办备案。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四)召开谈判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果公示。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第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制定询价文件,并报采购办审批、招管办备案。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发售询价文件,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供应商应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应价的供应商。

(七)询价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第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并报采购办审批、招管办备案。

(三)邀请谈判供应商。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

(三)召开谈判会。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四)谈判小组确定谈判结果。

第十八条  采取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的供应商中或者协议的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为评审小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小组有步骤地进行评审,对各评审人员的评分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发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必须要求评审人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并提请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以备查;评审人员拒不接受采购组织机构审查和评审小组组长审核意见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县监察局、采购办、招管办、招投标中心、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和招管办备案。

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经采购办同意,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审批,招投标中心备案。

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报采购办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合同不得提高原中标、成交的单价,且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采购办、招管办、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凭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款项支付;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拒收货物或者拒绝支付货款。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三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