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1100

    

 

关于印发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乡镇及村级项目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预防和遏制基层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树立廉洁、高效的乡镇及村级形象,维护农村群众的切实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包括由乡镇或村级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村级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货物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应成立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分中心,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有关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出台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分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应进分中心交易的范围与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1、范围:

1)房屋建筑、市政及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造地改田等项目;

3)其它应进分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2、标准:

1)工程施工、设计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勘察费单项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监理费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二)产权交易

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让;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

(4)滩涂、养殖塘、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停车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

(5)其它应进分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五条  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进入分中心交易的起点标准。

第六条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按照《三门县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三政发〔200539号)文件执行。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利用国有资金采购货物按照有关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利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货物参照其执行。

第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办理。

第八条  项目交易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造价、评标办法、投标人条件及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等)必须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分中心同意。乡镇项目交易方案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指派一至三名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办事公正、群众信得过的同志担任工程监督员。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应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变更设计的,可及时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应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监督员)、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调查后,在10日内报乡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变更,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  乡镇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

(一)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账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二)工程款支付。所有在建项目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项目业主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付款,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在建工程验收合格前未经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10%的质量保修金。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

(三)单次增加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的5%(含5%)的,必须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一)工程管理具体负责人、设计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也可邀请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对工程验收、工程鉴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示完整、责任明确。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没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建设项目经办人员、监督员、财监小组负责人等三人以上签名确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工作管理。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结算送审价10万元以上的送交乡镇招标办,由乡镇招标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各村负责人原则上为村级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应指定工程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项目工程必须执行工程施工合同(质量合同)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的三合同制度。要加强项目工程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项目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或签证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有、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111日起实施。《三门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三纪〔20097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监督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