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1131

  

 

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

 

 

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目的:

    (一)促进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机制和制度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招投标中心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检察院等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县招管办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形势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三)通报工作信息,交流传达学习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五)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六)组织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七)研究需呈报县政府决策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行业主管成员参加研究涉及本行业的事项);

(八)审议重大和复杂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行业主管成员参加审议涉及本行业的项目);

(九)审议招标和采购项目特殊条件的设置(行业主管成员参加审议涉及本行业的项目);

(十)研究涉及全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管办,负责办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议程及议题;    

(二)筹备联席会议;  

(三)草拟和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四)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五)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呈报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述。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向县政府请示。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分析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八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名单待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联席会议成员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于重大和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管理  招投标  联席会议△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