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财政局 |
文件 |
三门县监察局 |
三财发〔2014〕31号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监察局关于规范三门县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3]66号)等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
2、在
3、价款结算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其基本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支出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列支;追加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尾款中代扣。
4、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送审资料填好清单并加盖公章送至县财政局,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接受委托的各社会中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并对提供的审核成果负法律责任,县财政局将视情况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6、县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监管。凡未经县财政局同意备案,建设单位擅自支付工程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及在审核备案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成果财政备案申请表
2、三门县财政局结算审核备案流程图
3、送审资料清单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