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财政局

文件

三门县监察局

 

 

 

三财发〔201431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监察局关于规范三门县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3]66号)等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41开始,凡未列入县审计局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价款结算经建设单位初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或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再由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结算成果,县财政局应及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价款结算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再向县财政局申请备案。未经县财政局同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2、在201441前,建设单位已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但其审核报告在2014331后出具的,其审核报告也必须报县财政局备案,由县财政局出具备案受理依据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3、价款结算由县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其基本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支出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列支;追加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尾款中代扣。

4、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送审资料填好清单并加盖公章送至县财政局,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接受委托的各社会中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并对提供的审核成果负法律责任,县财政局将视情况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

6、县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监管。凡未经县财政局同意备案,建设单位擅自支付工程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及在审核备案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成果财政备案申请表

2、三门县财政局结算审核备案流程图

3、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请点击下载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监察局 

2014327

 

三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