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12
JSMD00-2015-0025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5〕63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
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
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三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机构及人员组成
三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让领导小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的确定工作。出让领导小组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召集人,县府办、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县公管办等单位的负责人或指派的责任人为组成人员。
二、集体决策的范围
集体决策范围包括:
1、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的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
2、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保留底价(标底)和投标保证金。
三、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的定价程序
召开出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出让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参加会议的出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1、建议: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出让地块地价评估结果及集体会审情况向会议作出说明,同时提出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的初步建议。
2、讨论:与会人员依据当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的建议进行讨论。
3、表决:通过讨论,以表决方式确定拟出让地块出让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会议主持人可视讨论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表决形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表决同意的与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否则不予通过。
四、保留底价的定价程序
1、土地出让保留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召开出让领导小组会议,以地价评估结果和起始价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讨论确定土地出让保留底价。
2、参加土地出让保留底价决策的出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检察院的代表不得缺席,会议主持人可视讨论情况决定采取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形式确定。本制度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形式,是指每位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无记名提交出让保留底价会商单,由县检察院代表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人员汇总,在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将算术平均值作为集体决策的土地出让保留底价,并当场密封交后给土地出让现场主持人。表决同意或无记名投票的有效票为不得少于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否则不予通过。
3、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五、设定起始价、保留底价和竞买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地块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保留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段相同土地用途基准地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保留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4、招标出让土地的保留底价即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保留底价,应在拍卖竞价现场无竞买人应价时由拍卖主持人或拍卖师当场拆封宣布(达到或超过保留底价方可落槌成交);挂牌出让土地的保留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六、其他事项
1、工业和其他非经营性用地出让项目的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由县国土局经集体讨论确定;工业和其他非经营性用地出让项目的保留底价,由县国土局主管领导会同县检察院代表及县国土局监察室人员,经集体决策予以确定。
2、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制度自
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