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落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拟废止《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三公管办〔201811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328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秀武,电话:83338310,邮箱:416399265@qq.com

 

附件: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201229

 

 

 

 

 

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提高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建筑和市政工程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牵头参照《台州市市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可建立建筑和市政小额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并负责监督与管理。交通、水利工程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是否组建小额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由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行确定。

第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意向人可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保证金,已按规定缴纳年度保证金的承包意向人,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收讫证明,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内参加小额工程的交易,也可同时参加多个小额工程的交易。

未缴纳小额工程年度保证金的承包意向人仍可按现行办法逐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方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达到第五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县内应急需要及事关民生的重要特殊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

第七条  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报备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意见;

(二)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书审查意见(指工程施工项目);

(三)已落实资金。

第八条  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应采用招标方式、下浮率方式、随机抽取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等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采用下浮率方式的,下浮率区间由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下浮率区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项目业主单位在确定选择办法时,应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达到上述规模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操作程序:

(一)项目报备;

(二)项目交易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日期不少于5日;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告规定时间,按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确定办法,组织项目交易;

(四)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采用简易发包方式选择承包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设计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四)勘察、监理单项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应急需要等特殊情况,经项目业主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可采用直接确定方式。

(五)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经项目业主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算经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且经业主单位认可(指工程施工项目)。

(六)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用的简易发包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询价、下浮率、随机抽取等方法,具体由业主单位在选择办法中明确。

项目业主单位在确定选择办法时,应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七)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操作程序:

1、项目交易公告应在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3日;

2、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告或邀请书规定时间,按照简易发包方式,组织项目发包;

3、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并在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业务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不得擅自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

(一)项目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发包的;

(二)项目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的;

(六)项目累计变更超预算50%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工程变更严格按照《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三公管办〔2017〕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